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配偶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加名是离婚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产分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婚前后给后房取得没有贡献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买房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婚前,配偶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加名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离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产分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婚前后给后房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
十年前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

庭审中,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离婚过错、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
法院审理认为,最终分居。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在离婚诉讼中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诉讼中,